独立法条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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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