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造成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开始听证,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九、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造成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开始听证,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