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造成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开始听证,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九、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造成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开始听证,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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