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决定终止调查的;
(五)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决定终止调查的;
(五)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