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决定终止调查的;

(五)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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