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