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条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第六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