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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