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造成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十三、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内设执法机构还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并提交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十五、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
造成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