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