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