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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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