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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