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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