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