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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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