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和理由;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
(六)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七)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