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