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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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