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