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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