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同一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且超过法定情节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同一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且超过法定情节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