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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