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处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