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询问前,应当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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