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询问前,应当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询问前,应当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