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情况,并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章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