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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