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