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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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