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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