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