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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