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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