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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