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