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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