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