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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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