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第三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举行听证,在依法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程录音、录像。”

二、第四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发现邮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不当的,依法及时纠正。”

三、第九条修改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举行听证,在依法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程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