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