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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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