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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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