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