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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