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