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