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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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