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