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