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