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