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