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