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