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