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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