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