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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