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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