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