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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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