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