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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