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