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