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