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制定机关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